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CJ2022SL001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CJ2022SL001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琼府委托(昌江)〔2022〕5号),现将CJ2022SL001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用途
CJ2022SL001号地块用地(储备建设用地),拟定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CJ2022SL001号地块用地征收面积1.95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橡胶园、果园、设施的农用地等,土地权属为石碌镇孔车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琼府〔2020〕45号文件规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昌江县石碌镇区片标准补偿,即每亩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依照琼府〔2006〕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府〔201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生活补贴、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琼府〔2013〕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昌府办〔201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