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洪锋,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被征收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6********4014,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新村。
洪春萍,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被征收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6********4026,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新村。
黄珍英,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被征收人洪锋妻子,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6********4029,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新村。
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碌镇SL-82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昌府〔2015〕13号)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范围内的旱地、水田等集体土地及青苗、房屋等依法进行征收,征收实施部门为石碌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位于本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部门石碌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至2024年间多次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5月,县人民政府已按法院作出的(2023)琼97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赔偿,该判决书第20页第7行本院认为部分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依据上述法条及判决结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进行了评估,同时已获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584302.37元,因此,无需对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即宅基地)给予补偿。此外,被征收人除(2023)琼97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内容外,有2.56亩土地被征收,本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将支付给昌江县石碌镇保突村委会,被征收人部分可向村委会申请领取,土地补偿款82237.44元。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快乐农夫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昌府办函〔2017〕30号)和补偿登记结果,现做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征地各项补偿费用
本项目共征收被征收人合计2.56亩土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经测算核实,在刨除(2023)琼97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赔偿的房屋后,被征收物及搬迁补助奖励的价值具体如下:
(一)安置补助费116546.56元;
(二)青苗补偿费37057.86元;
(三)零星青苗补偿费1460.00元;
(四)附着物补偿费106809.91元;
(五)搬迁费3000元;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18000元;
(七)水表迁移费500元;
(八)电表迁移费600元;
(九)空调机迁移费500元
合计人民币284474.33元。
被征收人共获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4474.33元,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二、限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碌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手续,若不执行,县政府将依法依规采取下一步措施。
三、如不服本决定,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石碌镇SL-82号地块(昌江汽车站)项目用地征地补偿个人详细表(洪锋)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