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三种情形:
(一)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调动条件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坚持德才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控制,择优选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五条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进行调动:
(一)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三)调整不适应现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人员调整的。
第七条 调动人员除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拟调动岗位所需相关资格条件及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条件。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人才须聘任在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当的任职资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在调入前还应分别具有11年、10年、6年、3年及以上的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调入乡镇事业单位的,应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办结调动手续后5年内不得调出。
第十条 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事业单位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一)因违法违纪正被立案调查的;
(二)未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三)新录用(聘用)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控制县内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动。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从省外、县外调入工勤人员。
第三章 调动程序
第十四条 县域内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向职能部门核实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岗位条件,提出调动人员;
(二)调入单位将调动人员的调动材料,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
(三)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如无主管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征求意见),向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商调;
(四)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如无主管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征求意见)后,复函;
(五)考察;
(六)调入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研究,调动人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后,请示呈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讨论研究决定;
(八)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九)开具调动通知;
(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调动人员空岗通知单;
(十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县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我县事业单位的办理,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入单位向职能部门核实本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岗位条件,提出调动人员;
(二)调入单位将调动人员的调动材料,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
(三)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如无主管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征求意见);
(四)调入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研究,调动人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请示呈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讨论研究,去函商调;
(六)复函;
(七)组织考察;
(八)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九)开具调动通知;
(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调动人员空岗通知单;
(十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出的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出单位将调动人员的调动材料,书面报请主管部门初审;
(二)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调动报告,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如无主管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征求意见);
(三)调出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研究,请示呈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讨论研究,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复函;
(六)配合考察;
(七)办理调动手续。
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调入事业单位的,参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务员调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调动呈报材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动请示,内容包括:单位编制数、实有人员、编制空缺情况、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岗位条件、调动人员基本情况、调动理由、分管县领导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县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调入单位编制情况说明;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或《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审批表》(一式3份);
(四)调动人员公示材料;
(五)调动人员考察材料、廉政情况说明;
(六)集体讨论决定调动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七)需要查验的其他材料;
(八)调动人员需要办理户口迁入的填写《调动需落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调入单位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办理工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岗位聘用等手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调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调入、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在人员调动期间突击提拔、晋升岗位等级等;
(三)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不得违反调动纪律,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动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并予以清退,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专项编制管理人员县域内交流调配参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琼教师〔2019〕45号)、《海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属乡用”“乡属村用”工作方案》(琼卫人〔2018〕17号)执行,涉及跨县调动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系统教师调入、调出本县域的,原则上在每年暑假期间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涵盖的事项,或与中央、省新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中央、省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