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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11十昌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4/01/02 7.7k 阅读 88 点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省道S311十昌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省道S311十昌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省道S311十昌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43.0411公顷,拟征收十月田镇集体土地8.1410公顷。涉及十月田镇保满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22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1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3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7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24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9、19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9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建设用地,十月田镇大芬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三拉村、高地村、新村、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十月田镇保满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22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1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3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7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24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9、19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9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建设用地,十月田镇大芬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三拉村、高地村、新村、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8.1410公顷,其中农用地7.5676公顷(含耕地5.2029公顷)、建设用地0.5734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作为省道S311十昌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十月田镇67683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230元/亩、安置补助费35453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府〔2010〕48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十月田镇保满村经济合作社,2户6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22村民小组,1户3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村民小组,3户10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1村民小组,1户3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村民小组,2户6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3村民小组,1户2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7村民小组,1户3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24村民小组,1户3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村民小组,2户6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9、19村民小组,1户4人;十月田镇保平村第9村民小组,1户3人;十月田镇保平村建设用地,1户3人;十月田镇大芬村经济合作社,6户18人;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经济合作社,4户14人;十月田镇万善村经济合作社,8户25人;十月田镇王炸(三拉村、高地村、新村、老村)经济合作社,1户4人;十月田镇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2户7人。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十月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31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至十月田镇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十月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十月田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省道S311十昌线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