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昌江县黎族自治县资助突发严重困难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县黎族自治县资助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资助突发严重困难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切实减轻农村基层群众经济负担,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医保〔2022〕117号)中“各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将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范围,资助标准不得高于脱贫不稳定户,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100%”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平稳有序过渡,坚持群众主体地位,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做好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资助对象
县乡村振兴局认定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成员。
三、资助标准
在集中征缴期内和当年6月30日前,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90%补助,个人缴纳10%(2022年度县财政补助288元/人、个人缴纳32元,2023年度县财政补助315元/人、个人缴纳35元)。当年7月1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仍需缴纳原个人缴费部分的10%,个人缴费部分的90%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2022年度县财政补助898元/人,2023年度县财政补助925元/人)。2023年起按当年征缴标准执行。
四、工作措施
(一)人员身份维护。县乡村振兴局每月15日前将新纳入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反馈至县医疗保障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对新纳入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成员在医保信息平台做好人员身份维护,确保该类人群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同时,县乡村振兴局每月15日前将减少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名单反馈至县医疗保障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系统上做暂停身份信息维护。
(二)资金申请及资助。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每个月提供的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并根据核查情况向县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进行资助参保。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个人资助标准,向县财政局申请2022年度财政补助部分资金(已过2022年7月1日参保的,向县财政局申请个人资助和各级财政补助两部分资金),并由县财政局直接转入“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从2023年开始,资助资金列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三)个人应缴费用。各乡镇政府负责发动辖区内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缴纳个人缴费自付10%部分。
(四)政策执行时间。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方案实施前已自行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突发严重困难户,不予退费;对于已认定为突发严重困难户,在集中征缴期内已全额缴交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退费,将属于政府资助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对于新纳入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在认定前,个人已缴交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费。如本方案与上级要求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