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整治货车违法超限
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整治货车
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改装货车和超限超载货车的治理,提升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联合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聚众闹事、妨碍公务执行、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货车非法改装,掉落、遗洒、飘散装载物,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
组 长:黄胜卫 县政府副县长、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
委会主任、棋子湾旅游度假区工委书记
成 员:刘 青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吴增荣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曾学盟 县工信局局长
吴传忠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谢春奎 县工商局局长
文承明 昌江质监局局长
陈 唐 县安监局局长
柯承坚 县水务局局长
郑凌峰 昌江公路分局局长
潘惠森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昌江分局局长
四、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筹领导全县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参与治超工作。
(三)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倒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增荣兼任。
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政府办。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机制,牵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督,并报省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县交通运输局。
1、拟定联合治超工作方案和有关计划、意见、建议。
2、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日常联动工作。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法规条例,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定》(GB1589),抓好监管,遏制源头违法超限车辆运行,查处超限运输、违规装载等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做好法规、条例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三)县工信局。协调县辖工业企业运输车辆规范运输经营。
(四)县公安局。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确保路面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力度和权威。
3、做好法规、条例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五)县工商局。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经营者依法处理。
(六)昌江质监局。超限超载计量设备的检测。
(七)县安监局。参与有关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引起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八)县水务局。负责河砂开采点的规范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开采点。对涉嫌违法运输河砂的车辆及时通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九)昌江公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法规条例,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定》(GB1589),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 电移动电子地磅取证存证的作用,严查超载、 超限违法行为。
(十)昌江交通规费征稽分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昌江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核查柴油机动车辆逃费漏费、报停偷驶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治行动,依据《条例》从重处罚
六、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县交通、公安等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
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抽调县交通运输局8人、县交警大队6人、昌江公路分局6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昌江分局4人组成专项整治执法组,联动做好本次整治行动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七、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县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对非法改装车辆要按照规定恢复车辆原始尺寸,特别是抓好改装大型轮胎的复原和切割车厢的工作。对拒绝、阻挠执法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联合治超行动,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县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它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多罚”。县交通路政、运政、征稽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路面联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的通知》(琼交运发〔2015〕423号),认真落实案件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行承运人罚款、驾驶员扣分、货源地倒罚、车辆欠费顶格处罚的“一超多罚”联动处罚模式,加大超限超载违法成本,保持治超高压整治态势,全面形成“货源地不敢装、承运人不敢超、驾驶员不敢跑”的治超管控局面。
(五)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县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迅速调整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落实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五)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研究,科学合理核定超限超载执法经费。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治理专项经费投入。县政府负责落实联合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标准,将联合执法站场建设及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密切关注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抄报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