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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0/18 4.3k 阅读 242 点赞

昌府办函〔2021〕135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协管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协管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管员管理考核工作,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33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3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考核对象为全县各村(居)委会协管员。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机构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协管员主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乡镇服务机构协管员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登记情况进行初审,认真审核其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情况,并及时向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经办机构上报,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委会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社保卡信息采集及准确报送村(居)民死亡时间等工作。同时,协助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做好回本村(居)居住的退休城镇职工的生存认证和死亡时间核查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协管员对县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指派性的工作任务,要严格按照“立即响应、快速到达、及时处置、限时完成、效果反馈、完善记录”的闭环流程做好工作。协管员在核实死亡人员发放情况过程中,对发现冒领问题,能够自行解决的简单问题,应现场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予以记录;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形成信息、隐患情况上报乡镇经办机构和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加强乡镇、村(居)两级经办力量。乡镇经办人应保持稳定2人以上,实行AB岗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各村(居)委会协管员由乡村专职计生员兼任,或设专职协管员,人选由村(居)委会进行考察推荐,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任用,同时报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备案,对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及时调整。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推荐为协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协管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协管员培训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根据协管员工作职责要求和素质提高需要,对协管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培训,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实际,组织培训。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村(居)委员会协管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按年度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协管员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水平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年内在生存状况认定中发现重大瞒报漏报的,建议予以撤换,协管员考核结果应与补助、岗位留用等挂钩。

第十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稽核不力,导致出现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上报信息不准,致使养老金重大流失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协管员负责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故意瞒报、漏报以及其他形式骗取养老金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协管员享受工作补贴,每人补贴500元/月,其中:400元/月按月发放,100元/月作为绩效奖励,待年末考核后,视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协管员补贴经费和其他城乡居民养老工作经费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同时,根据工作开展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新增参保、认证奖励。根据当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待遇领取人员认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协管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新增参保人员1元/人,认证人员1元/人、次,每年10月须对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工作情况进行结算,结算程序:乡镇初审,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复核审批后发放,资金来源从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综合工作经费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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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