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琼府〔2022〕14 号)等文件,深化我县“多规合一”改革,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增强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规划委员会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规划委员会日常办公等必要开支。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规划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或由县政府任命。
第四条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商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规划委员会席位委员。
书面邀请省规划督察员参加规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昌江清洁能源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海南核电、红林农场、海钢海矿、霸王岭林业局、电力、水业、通讯、燃气等相关部门人员和经济、规划、土地、海洋、交通、旅游、林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水利水务、自然灾害等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列席参会。
第五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委办),负责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县规委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4名,由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制度、政策;
(二)审议《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等规划成果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审议依法确定的县级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及省政府或县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村庄规划及开发边界外独立地块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成果;
(五)审议开发边界内居住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商业服务业类用地面积超过 2 公顷(含本数)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镇重点节点、重点区域(城市主干道两侧、“四河一渠”两岸临水一线地、城市公园周边、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城市设计;
(七)审议重要标志性建筑(雕塑)及重要的公共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八)审议重大基础设施和其他大型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方案;
(九)审议依法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海岸带等空间类专项规划;
(十)原已审议通过的项目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实施建设前提出方案修改的,按原程序重新审定;已实施建设但后期因功能优化需要进行局部方案变更的,在不突破容积率(不计奖励性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约束性规划指标的前提下,不再呈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县政府专题会具体审定;
(十一)审定和修改规划委员会章程等;
(十二)审议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议题或县规委办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县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执行规划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审查拟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
(三)负责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的整理,以及会议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规划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之间以及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五)负责书面邀请省资规厅规划督察员及专家组成员名单的拟定和准备工作;
(六)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划委员会会议并拥有表决权;
(二)对规划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划委员会章程;
(二)支持规划委员会的工作,执行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三)承担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规划审查和审议任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县规委办组织会议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
(二)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相关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三)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规划委员会会议;
(四)议题单位制定完成汇报材料并经县规委办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县规委办室根据议题准备的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票决制。会议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托代表)通过投票的方式当场进行表决。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的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委托代)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县规划委员会同意的议题,县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第十四条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议的事项,由县规委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规划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规划、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按法定程序报批。审议未通过的议题,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县规委办负责会议资料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县规委办起草,提交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5日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