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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2024/02/18 1.5w 阅读 133 点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4号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从2024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含涉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森林 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6.其他会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禁火期违规用火的责任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火期森林防火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报告。如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报告或举报电话:110、119、0898-26656119。

                           县  长

                                 2024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