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CJHWSD-2022-A-05-1号地块海尾守望驿站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海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CJHWSD-2022-A-05-1号地块海尾守望驿站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CJHWSD-2022-A-05-1号地块
海尾守望驿站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CJHWSD-2022-A-05-1号地块海尾守望驿站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同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海尾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三)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二、土地征收范围及对象
该项目拟征收海尾镇海农村委会集体土地约33.37亩,土地现状为有林地,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均为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范围和对象。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该项目征收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的海尾镇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即每亩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020/亩,安置补助费为45526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中《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府〔2010〕4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土坟单穴2200元/座、双穴3200元/座,砖坟单穴3000元/座、双穴4000元/座;祖坟土坟单穴4400元/座,双穴5400元/座(以此类推),砖坟6000元/座;墓碑大(高度为80厘米以上含80厘米)800元/块,墓碑小(高度在80厘米以下)400元/块。在海尾镇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每座坟墓奖励2000元,不区分坟墓种类。
(四)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
四、土地征收安置及补助办法
(一)该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
(二)该项目涉及征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征收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昌府办〔201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该项目涉及征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的,其家庭成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四)本次征收海尾镇所属村委会集体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办法由村集体统一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该项目涉及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实际核算为准,以银行实名转账方式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六、其它事项
(一)前期调查公告发布后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和安置。
(二)该项目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由海尾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该项目涉及的坟墓搬迁、地面清表等工作,由海尾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方案解释权归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方案不明确的内容以征地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或省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海尾镇政府提出修改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