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石碌镇,石碌镇保梅村第(一至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第(一至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石碌镇保梅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老古地、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东方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东方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老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孔车村委会,石碌镇片石(大村、新村),石碌镇片石村大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芭蕉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大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大村,石碌镇片石新村,石碌镇山竹沟村集体,石碌镇山竹沟村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青坎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椰子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老村,石碌镇水头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香岭村、基龙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基龙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香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牙营村第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牙营木孔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委会椰子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三竹沟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1,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石碌镇,石碌镇保梅村第(一至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第(一至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石碌镇保梅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老古地、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东方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东方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老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孔车村委会,石碌镇片石(大村、新村),石碌镇片石村大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芭蕉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大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大村,石碌镇片石新村,石碌镇山竹沟村集体,石碌镇山竹沟村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青坎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椰子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老村,石碌镇水头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香岭村、基龙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基龙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香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牙营村第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牙营木孔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委会椰子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三竹沟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土地26.8061公顷(折合402.09亩)。其中农用地26.5183公顷(折合397.77亩),含耕地5.7627公顷(折合86.44亩);建设用地0.2678公顷(折合4.02亩);未利用地0.02公顷(折合0.3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石碌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0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昌府规〔2024〕3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石碌镇,石碌镇保梅村第(一至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第(一至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石碌镇保梅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老古地、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东方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东方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委会尖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保突村委会保老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尖岭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孔车村委会,石碌镇片石(大村、新村),石碌镇片石村大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芭蕉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大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片石大村,石碌镇片石新村,石碌镇山竹沟村集体,石碌镇山竹沟村老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山竹沟青坎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委会老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椰子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老村,石碌镇水头新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香岭村、基龙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基龙经济合作社,石碌镇香岭村委会香岭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牙营村第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石碌镇牙营木孔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水头村委会椰子村经济合作社,石碌镇三竹沟村委会新村经济合作社1206户3618人。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2025年4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石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4月16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4月16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至石碌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邮政编码:572728)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3.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权属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联系人:陈君其, 联系电话:18876853928)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