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2023HW003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CJ2023HW003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琼府委托(昌江)〔2023〕17号】同意征收海尾镇五大村委会梧高村小组0.4340公顷(折合6.51亩)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CJ2023HW003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
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作为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区域规划道路二横路项目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CJ2023HW003号地块用地拟征收总面积32亩,其中涉及征收海尾镇五大村委会梧高村小组集体土地6.51亩,土地利用现状为乔木林地、农村道路等(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本地块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琼府〔2020〕45号文件规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昌江县海尾镇区片标准补偿,即每亩为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5526元/亩。
(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照琼府〔2006〕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府〔201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琼府〔2013〕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安置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
七、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昌府办〔201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从海尾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