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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06/12 1.3w 阅读 146 点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各在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主体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主体单位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拨付、监管情况。

第七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

第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

第九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省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县具体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十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评分按照县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两名的;

2.项目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项目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12月初开始,次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考核年度12月10日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由县政府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各在建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含合资联营)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二)各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报自查考核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被考核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25日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要求,组织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2月10日前,主持召开考核评审会议,对各被考核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议。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评审会上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各项目分值进行评分,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对评分表进行统一计分,最后由县领导小组评出考核等级。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报告上报县政府审议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经县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另附情况说明,再形成报告上报县政府审议确认。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县级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由县政府向全县通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县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限期整改书面报告,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三)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各在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主体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