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补充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补充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补充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6〕267号)和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教育扶贫资助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精神,确保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既享受国家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同时也享受我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切实保障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全省资助工作形势和我县教育保障实际,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在原落实我县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助(小学2000元、初中2500元)、学习及生活用品费补助(小学、初中400元)的基础上,再对我县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小学、初中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县域内教育移民(扶贫)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按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补充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昌府办〔2016〕109号)有关补助标准与本补充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补充细则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