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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6/08 5.5k 阅读 419 点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我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2000年以前完成建造的非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海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县城乡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和老旧房屋排查摸底,及时排除风险隐患;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工作。同时,建立动态监测、长效管理等制度机制,推动城乡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对全县城乡所有自建房和老旧房屋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建筑工地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店、超市、影院、酒吧、网吧、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改变用途的闲置厂房以及厂区办公楼、宿舍等经营性自建房和老旧房屋,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摸清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基本情况,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人员情况、地基基础情况和使用过程中建筑物周边是否存在地下工程施工和降水等。

(二)房屋安全观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侵蚀、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有无失去稳定性,房屋场地有无沉陷、滑坡和存在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情况。

(三)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四)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是否改变使用用途等。

(五)房屋经营安全情况:房屋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等。

四、工作任务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方式,实事求是地做好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8月底前完成)。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集中力量,深入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建筑工地等区域经营性自建房、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任务;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任务。要逐级压实责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采取坚决有力的管控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具体管控措施如下:

1.对经排查初判安全风险程度高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安全鉴定,同步采取停用、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等措施进行管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拒不配合的,要依法强制停电、停水,公安部门要严格管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违法过激行为,确保管控到位。

2.对经排查初判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要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同步采取限制用途、限制人数等措施进行管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处罚,确保管控到位。

3.对经排查初判安全风险程度一般的,要尽快安排安全鉴定,加强灾害天气的巡查检查和人员疏导,严防人员聚集。

4.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严格管控,限期处置;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要及时制定维修加固方案,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尽快完成施工整治;经鉴定为B级房屋的,要尽快制定维修方案,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施工整治。所有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放松,C级危房加固质量验收未达标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摸底排查(2023年3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动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建设手续情况,填报登记表格,建立台账,实现“一房一档”,确保自查排查工作闭环管理。落实边排查边整改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落实“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责任体系,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实施集中整治(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在摸底排查、排除险情和边排查边整治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要科学开展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在消除城乡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存量、严控增量的基础上,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实施整治,确保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1.清查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擅自建设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分类整治。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开展安全鉴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非县直单位鉴定工作由单位自行委托。各乡镇、各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开展整治工作。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栋、销号一栋。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⑴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联合职能部门确定处置方案;

⑵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

⑶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要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

⑷对暂时不能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要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

3.落实“四清一责任”机制。要围绕房屋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鉴定、整治4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房屋底数、隐患排查、评估鉴定、问题整治四个“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责任分明的工作闭环。

(四)持续巩固提升(长期坚持)

1.严控增量风险。将城乡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统筹加强自建房集中区域的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志愿消防队建设。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的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好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出台加强城乡自建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要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和住建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及企业组成。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各部门要抓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各乡镇、各部门、相关企业负责自建房和老旧房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业务人员名单请于2022年6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部门、相关企业工作方案请于6月15日前通过邮箱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zjf26679405@163.com。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1.各乡镇、各部门责任。负责本乡镇辖区、本部门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初步判定和实施相关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隐患自查整治;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履行危房治理责任义务;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设立危房警示标识和警戒围栏并负责监管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拒不设立的,要设立必要的应急管控设施;负责监管已停用、封控的危房,防止搬离人员回流;负责建立本乡镇、本部门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实行“一栋一档”管理,并做好信息录入和报送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和老旧房屋结构安全问题;负责应用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排查工作;负责归口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各县直单位老旧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委会、各社区(居、连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压实房屋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管控搬迁、修缮、加固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宣传工作以及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委统战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复核自建房和老旧房屋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全县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按职责负责县属国资企业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对违规改扩建的行为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资农药经营场所及各类农业相关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拆除(或协助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建筑。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用作宾馆、酒店、网吧、娱乐场所、民宿等旅游和文化设施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自建房和老旧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对拒不进行危房整治的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县红林农场有限公司、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其产权范围内及各下属单位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

供电、供水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自建房和老旧房屋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负责危房的治理,依照鉴定结果或者房屋整治方案,落实对房屋的整治责任。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职责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乡镇、各部门对已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和老旧房屋分类实施管控的同时,要妥善做好人员过渡安置、政策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自建房和老旧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实行每周报告、每半月调度及每月通报制度。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各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不严不实、搞“一刀切”等情形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严肃问责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同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委政府的督查督办范围。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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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