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石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石碌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石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石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尽快推动海南石碌国家地质公园项目建设,更好地开展项目区域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范围
1.东园路延长段,矿山公园十字路口至石碌镇第三大桥,征收总面积71.31亩。
2.地质博物馆项目地块,征收面积8.49亩。
3.主碑广场及停车场(含游客接待中心)项目地块,征收面积32.36亩。
具体面积以项目征收勘测图为准。
(二)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予以补偿范围及征收不予补偿范围
(一)征收予以补偿范围
1.拥有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合法土地来源权证的土地。
2.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或建(构)筑物。
3.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或建(构)筑物。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5.被征收人合法权属的树木及青苗。
(二)征收不予补偿范围
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发布征收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抢种树木、青苗等增加补偿费用的。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和范围或有关批准文书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4.与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不相邻,独立于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外属于违法占地的建(构)筑物。
五、征收补偿实施时限
自本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及征收房屋腾空工作。
六、征收房屋补偿
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一)货币补偿适用范围
1.符合征收补偿条件的土地。
2.符合征收补偿条件自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
3.经认定应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房、车库)、临时建筑(含围墙)、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铁皮棚等院落及院内自建房屋(构筑物);另有规定的简易房除外。
4.单位公有产权房屋(含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设备厂房等)。
5.认定为货币补偿的,不计入产权调换(实物)面积。
6.被征收人(含租赁公有住房及个人自建住房的被征收人)的征收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各项设施迁移补助等。
(二)产权调换(实物)
1.产权调换房源。
本次征收安置产权调换房源共两处,被征收人可任选一处。所选安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不动产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国家及我县有关政策支付。
(1)儋州花园小区(地块一)安置住房。该小区安置住房位于环城西二路北侧,毛坯房,现为步梯(其中1#、2#为一梯三户,3#—29#为一梯两户),户型建筑面积132㎡至152㎡(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第三方机构评估该安置小区住房单价为3811元/㎡至4088元/㎡不等(均价3991元/㎡),一房一价。
(2)矿建新苑小区安置住房。该小区安置住房位于环城西路东南侧,为昌江棚户区改造海钢安置区(一期)建设项目,毛坯、电梯房,户型建筑面积80㎡至125㎡(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该安置小区住房(不含税)单价为4500元/㎡。个人承担购房款计价方式:未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含)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购置成本价4500元/㎡结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至40㎡(含)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购置价的1.1倍,即4950元结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40㎡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购置价的1.2倍,即5400元结算。
2.产权调换(实物)原则。
(1)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持有完全产权且房屋证载面积大于60㎡(含)的,按证载面积1:1.1对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换;被征收人持有完全产权且房屋证载面积小于60㎡的,按60㎡调换。被征收人只持有房屋部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全产权后按本条款予以产权调换。
(2)公有住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被征收人,由出租单位自行对接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被征收人腾空房屋。
(3)自建房: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履行报建手续且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自建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的,按1:1对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含)的,60㎡(含)部分按1:1对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调换,超过60㎡面积部分按第三方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征收本户房屋评估总价(不含装修)÷征收本户房屋面积×超过60㎡面积数。
租赁公有住房的职工将公有住房转租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
3.安置住房结算。
被征收户所选择儋州花园小区(地块一)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被征收户应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超出产权调换面积×所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评估单价)。
七、房屋搬迁奖励及补助办法
(一)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予以按时签约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45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县政府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46日至60日(含)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逾期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不予发放征收奖励。
2.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标准为3000元。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予以补助,每户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8元/㎡/月予以补助,每户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月。
2.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并在征收部门限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房验收合格且自行临时安置的,按月予以临时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未发生临时安置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征收非住宅类房屋正在合法经营,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予以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评估价格的2.5%/月予以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评估价格的0.8%/月予以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评估价格的0.6%/月予以补助。
(三)各项设施迁移补助
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三相电表1500元/户),家用空调迁移费500元/部。
八、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一)收回单位的国有土地,按土地取得方式评估并予以货币补偿或置换土地。
(二)征用取得国有土地权属证的个人宅基地,按第三方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被征收人按第三方机构评估该安置小区住房单价购买一套儋州花园小区(地块一)安置住房。
九、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一)被征收人对本项目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二)石碌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石碌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除有明确规定外,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应自行结清房屋被征收前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
(三)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或房屋顶层搭建的附属设施、简易房(另有规定的简易棚除外)、铁皮棚等临时建筑,给予货币补偿、搬迁补偿,但不给予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偿及征收奖励。
(四)县政府发布本项目征收决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涉及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五)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在方案公布时间内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海南石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本方案由石碌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