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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4/02/03 8.3k 阅读 499 点赞

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海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制度,我局制定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我县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节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节约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坚持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坚持每2年清洗一次。

第二条节约照明用电。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照明。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得开启装饰灯、景观照明灯。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第三条节约电梯用电。鼓励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减少电梯使用,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四层以内的短距离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上下班高峰期提倡多人合乘一部电梯。

第四条节约办公设备用电。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实施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办公区用电设备安装节能调控装置,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逐步更新改造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

二、节水管理制度

第六条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尽量使用雨水或空调水,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第七条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

第八条定期观测定量分析。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

三、公务用车节油(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严格控制燃油公务车辆的购置。

第十条推行一车一卡制度。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规范驾驶。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国务院每周少开一天车规定,每年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世界无车日,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当日停用公务车或私家车,选择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出行。平时外出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实需要用车的尽量拼车出行,减少空坐率,减少我县机动车运行数量,减少机动车尾气,噪声污染。

四、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节约办公物品,增强办公用品采购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努力达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第十五条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不得使用塑料购物袋。禁止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开展办公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制定)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等危废垃圾回收分类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办公用品最大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纸张双面利用,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反复使用。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推行绿色建筑

第十七条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加大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建筑全过程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

 六、垃圾分类制度

第二十条我县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

(一)分类标准如下:

1.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做好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等危废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3.厨余垃圾,主要包括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二)明确职责。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1.确定管理责任人。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本单位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办公场所垃圾分类的职责。

   2.管理责任人承担的职责。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食堂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承担下列职责:

(1)建立具体的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3)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4)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5)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国家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七、遵守公共机构禁塑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政机关带头先行,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与生活方式,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自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行动者。

第二十二条关注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了解禁塑行动的重要性,掌握禁塑目录范围,学习环境保护知识,树立良好的生态价值观,提升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区域内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垃圾袋、含塑纸杯、含塑餐盒及塑料刀叉勺等禁塑目录内塑料制品。

第二十四条在办公区域及各类活动现场,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物、含塑宣传品、塑料瓶装水等塑料制品的使用。提倡五十人以下座位的会议室不再提供塑料瓶装水,各类活动不提供500毫升以下瓶装水。

第二十五条鼓励在办公室内使用茶叶盒、水杯、纸巾盒、毛巾、可循环洗手液瓶等可循环使用物品,使用自备可循环使用餐盒打包餐食。

第二十六条 订购外卖食品和其他商品时,要求商家提供生物降解打包袋、餐具、吸管等。外出采购多用布袋子、菜篮子等环保购物用品。

第二十七条正确投放塑料垃圾。塑料瓶、原色塑料包装物、有一定重量的塑料制品投入可回收垃圾桶。快递袋、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生物降解制品等投入其它垃圾桶。

第二十八条积极传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理念,参加各类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办公区域内张贴统一设计的禁塑宣传海报,播放禁塑宣传视频。

第二十九条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与和监督禁塑工作,劝阻或通过“12315”平台举报违规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八、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第三十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等的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用能定额管理计划。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分户计量。办公区与住宅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电表水表;办公区内不同用电用水单位均实行一户一表。

第三十二条建立统一台账,加强水、电、油、办公用品消耗统计工作。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十三条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以下简称能耗定额)管理。各公共机构按照工作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部门年度水、电、油、气等的能耗总量,人均水、电、油、气耗等和单位建筑面积水、电、油、气耗等的定额。

第三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指定专人负责用电用水用油用气统计,超过水、电、油、气等消耗定额的应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络系统直报,并向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能耗纸质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同时指导督促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公共机构每年度应对本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各单位能耗情况,对全县各公共机构当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九、综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明确节能工作分管领导和节能管理员,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加强节能宣传。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将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十、节能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分析总结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按时参加县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节能管理员会议,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传达上级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十一、能源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能源审计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负责人和节能岗位落实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耗定额完成情况,节能改造情况,公车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二、节能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四条各公共机构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公共机构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五条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节能目标和责任。

第四十六条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评价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电、节水及公务用车节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二)考核评议: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向县政府报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另行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