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市
县政府办县政府办文件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2/06 1.3w 阅读 190 点赞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才周转房申请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我县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以及《昌江黎族自治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人才周转房是指县政府专门面向符合条件引进人才提供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人才周转房一般分为3类房型:一类房型120-140平方米左右,二类房型80-90平方米左右,三类房型50-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人才周转房分配、管理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满足急需、逐步解决、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人才周转房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的层次类别、学历职称、急需紧缺情况、实际贡献、家庭情况、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配租、周转使用。

第五条县委人才发展局负责人才周转房统筹协调和人才资格审核工作,以及人才周转房审批、分配等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周转房房源筹集、装修、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人才住房信息核查、管理等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核查确定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周转房有关经费保障工作;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人才申请资格条件的审核和已入住人才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人才周转房面向以下人才供应:

(一)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县城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

(二)急需紧缺人才

1.引进到我县教育、医疗卫生、农业、规划、生态环境等领域事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中级职称以上专技人才、技师以上技能人才;引进到我县县属国有企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副总经理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入驻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本企业核心业务骨干或急需紧缺人才的人员,单家企业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由昌江清洁能源产业园管委会统一汇总审核申报);

3.与县直机关、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合作(服务)协议,每年来我县服务不少于3个月,且所提供的智力支持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柔性引进人才;

4.通过公办合作办学办医引进到我县任职、挂职的人才;

5.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可纳入申请范围。

第七条 申请人、配偶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人才周转房分配范围之内:

(一)在我县县城拥有自有房产或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正在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三)已享受人才住房购房补贴。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  审核办理流程:

(一)单位初审。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人才服务“单一窗口”提出入住申请。

  (二)受理审核。县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工作人员汇总申报资料,报县委人才发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查确定申请人资格条件。

(三)房源配租。经核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由县委人才发展局分类配租。

(四)分配公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同意配租方案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拟入住人员名单在昌江县政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安排配租。

(五)签约入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与申请人签订人才周转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才周转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对象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

(四)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简化办理材料。我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全职引进人才和合作办学办医引进人才原则上仅需提供人才周转房入住申请审批表、结婚证。

第四章 人才周转房管理

第十条  采取合租和单人租住相结合的方式配租,不服从调配者视同放弃入住资格。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未婚未育人才原则上安排合租。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保障1套人才周转房,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A、B、C类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一类房型居住。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人才周转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A、B、C类高层次人才、合作办学办医引进人才予以免收租金。合租租金按合租人数均摊,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其中1人为租金等费用收缴的具体对接人。

第十二条租金管理。人才周转房租金每3个月收取1次。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县财政国库。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按年度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用于人才周转房的维护、维修等。

第十三条  租赁期限。人才周转房首次租赁期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累计租期不超过5年,A、B、C类高层次人才累计租期可放宽到8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通过所在单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周转房。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

(一)人才周转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确定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承租人才周转房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停车费等以及据实分摊的其他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三)人才周转房承租人入住期间负有维护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饰装修,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家具、家电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退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周转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或续租期满的;

(二)申请人、配偶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县城购买自有住房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五)拖欠住房租金超过2个月,经提醒仍不及时缴纳的;

(六)擅自将人才周转房转租、转借,改变人才周转房性质、用途,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入住情形的。

有上列(一)(二)情形的,承租人应主动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人才周转房内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周转房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  承租人退租时租金按租住月数计算,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需腾退人才周转房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房租按照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执行。其中:

(一)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找到住房的,给予1个月过渡期;

(二)已在县城购买自有住房的,自住房交付之日起,购买精装修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购买毛坯房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人才周转房的,按租金6倍计租,直到收回人才周转房。属于合租户的,由未按期搬出的承租人承担滞留期间租金。租住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开展人才周转房腾退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周转房,按市场价支付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周转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人才周转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上门了解租住情况,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进行清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