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综执规〔2020〕1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
通告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2019]6号)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违法露天焚烧垃圾。
二、本通知所指垃圾包括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生活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露天焚烧垃圾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4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
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秩序,全面整治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城区公共场所露天祭祀烧纸焚香和餐饮油烟排放等违规行为,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我局负责起草《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的通告》。
通告主要是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2019〕6号)《海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城区公共场所露天祭祀烧纸焚香和餐饮油烟排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城监函〔2019〕42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并征求了县司法局单位的修改意见。
通告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表述:一是限定禁止区域;二依据法律条文对文中垃圾的定义;三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对秸秆回收利用;四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五是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置;六是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