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救助诚信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救助诚信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救助诚信评价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精准救助水平,兜住兜牢兜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根据《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救助创新实践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昌江黎族自治县户籍或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新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以及对个人守信行为的激励。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认定、乡镇落实、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信用信息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县民政部门履行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新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的监督指导和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复核管理工作。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履行本部门新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复核工作等,并对诚信承诺、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分别建立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民政救助方面责任,负责新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等,并对诚信承诺、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分别建立档案。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告知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受理申请时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真阅读并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对批准获得社会救助待遇的对象发放《“诚信救助”温馨提示卡》。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五条 对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认真阅读并填写《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并对其发放《“诚信救助”温馨提示卡》。社会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六条 《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单次申请单次填写。
第七条 社会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公开制度,每月在县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章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认定
第八条 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和记录建档或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将数据在县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内共享。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社会救助对象违反《社会救助对象诚信书》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四)通过虚报、隐瞒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五)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六)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第十条失信行为认定实行积分制,初始分为0分,以上行为每出现一次记 1-2分,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 3 个等级,1-5分(含5分)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6-10分(含10分)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10分以上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因失信行为造成数额较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恶劣影响的,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可直接确定失信等级。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对失信行为作出认定时,应告知当事人失信理由、依据和失信登记,听取其陈诉申辩,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收集有关资料存档,向当事人下达《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列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海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对象数据库,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失信名单”。记录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社会救助对象在“失信名单”中的失信行为记录转为存档记录。
第四章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公开公示、审批、具体实施救助等工作中,应当适时查询“失信名单”,并根据管理职能,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对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符合条件救助的,在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经济状况等救助工作环节中,严格予以审查。
(二)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与其面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引导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滞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中止办理业务。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经面谈后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减发或停发社会救助金(待遇)。
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面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面谈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等,并签字按印。
(三)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对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中止办理业务。对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经面谈后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减发或停发社会救助金(待遇)。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且可以处于1-3倍以内处罚。根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失信等级视情联合惩戒。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对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其它联动惩戒措施。
第五章守信激励
第十五条 县民政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履行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等级考评制。对1年内未发现不诚信行为的,确定为A级; 连续2年未发现不诚信行为的,提升为AA级; 连续3年以上(含3年) 未发现不诚信行为的,提升为AAA级。考核等级可作为继续享受或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社会救助对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且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经县民政或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认定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予以实施激励:
(一)对遭遇急难、申请救助的守信对象,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要求,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
(二)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或其他救助政策的,依照“渐退期”政策精神,可延缓一年退出低保或其他救助政策;
(三)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四)主动退保者可评为“优秀诚信个人”,并在县政府局网站张贴“红榜”或在媒体上公开予以表彰,以弘扬诚信救助风尚;
(五)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志愿和法律服务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授信激励措施。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社会救助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一般失信行为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养老机构参与公益性服务24小时,或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24小时可实施信用修复。
(二)较重失信行为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养老机构参与公益性服务120小时,或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120小时可实施信用修复。
(三)严重失信行为的,在所在村(居)委会、养老机构参与公益性服务480小时,或参与政府、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480小时可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在救助对象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报送修复结果,由县民政局将信用修复记录报送至海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授信对象和失信对象后,梳理汇总对象信息,并将《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按月报送至县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列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八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社会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该失信行为认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该失信信息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更正的,要将更正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并做好归档备案。由县民政部门核实更正的,要将更正意见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并做好归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更正信息,县民政局应在海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第二十三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使用、共享和披露。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试行)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